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住○○○○○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寧、許祖華、許祖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歐靜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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