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吳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369元 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 83,335元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7%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369元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 83,335元 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