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趙文章
債 務 人 施欽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
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延滯
金,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