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322號
KSDV,111,司促,23322,2022120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徐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3,693元 111年8月8日 1.845% 自111年9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002 73,447元 111年8月30日 1.845% 自111年9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