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0號債 權 人 歐克七賢大樓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宇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文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呂文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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