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90號
KSDV,111,司促,23290,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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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0號
債 權 人 歐克七賢大樓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宇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文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呂文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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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