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937號
KSDV,111,司促,22937,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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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
國98年8月21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34030號)原債權人「有
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於民國98年間將其資產與負債
讓與予「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
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
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
陳當良於民國97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20
期平均攤還本金,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金,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8,980元整及自民國99年10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1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
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98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
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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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