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461號
KSDV,111,司促,22461,202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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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61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政明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不合 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債務人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法定代理人為彭哲軒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未盡上開說明所示之法定釋明義務,經本院民國111 年11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其聲請依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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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