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趙建民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詠瑜律師
被 告 京城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爐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依職權傳訊證人楊鴻興、洪振發、鍾建雄,被告並應提出原告申請加班費之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