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31號
KSDV,111,勞補,231,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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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姜景升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少邁香香西點麵包店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台幣(下同
)111萬1,000元、工資20萬0,836元、特休未休工資11萬7,417元
,共計142萬9,253 元,扣除被告前已給付10萬元,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32萬9,2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暫免徵
收裁判費2/3即9,4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4,722元(14,167-9,445=4,722),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51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
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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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