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許秋芬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林碧雲
兼訴訟代理人 許聰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鮑能俐(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許立德(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許恬恬(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許婷婷(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