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48號
KSDV,110,重訴,24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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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許秋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林碧雲
兼訴訟代理人 許聰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鮑能俐(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許立德(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許恬恬(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許婷婷(即許聰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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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