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11 樓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
日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即起訴狀
附件一編號2、19、24商標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
核定為16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
,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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