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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2號
KSDV,107,重訴,62,2022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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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立經
許立緯
許瑞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蕙瑗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9,297元(即上訴人起訴狀所陳
本件土地之買賣總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
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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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