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原 告 夏曼梨
被 告 高瑋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被告高瑋絃詐欺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判處無罪在案,原告夏曼梨 復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述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 賠償,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