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
原 告 李怡葶
被 告 黃瑞和
訴訟代理人 汪月花
上開當事人間111年附民字第1141號(刑事案號:111年度訴字第
7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莊維澤
書記官 沈彤檍
通 譯 洪行敏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怡葶
被告訴訟代理人 汪月花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並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當庭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1889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事實之請求權均拋棄,並願於111
年12月29日當庭撤回對被告黃瑞和之傷害告訴。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 李怡葶
被告訴訟代理人 汪月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沈彤檍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