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12號
KSDM,111,金簡上,12,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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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品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2月11日110年度金簡字第17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3765、25060號,移送併辦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294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148、4164、1561、8633、8
634、13814、4065、12430、23723、8635、8636、3831、9828、
11933、10943、14835、17278、19285、30296號、111年度偵緝
字第411、412、413、41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10204、10948、24437、25798、2763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曾品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品均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 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 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功能 提領或轉匯詐得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 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分別:
 ㈠於民國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13日間之某日,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鼎貴門市,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店到店方 式寄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下稱甲)。嗣甲所 屬之詐欺集團取得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 所示匯款至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台新帳戶或 合庫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曾品均因 而幫助甲所屬詐欺集團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所在。
 ㈡於110年6月8、9日,取得其友人王柏鈞(所涉詐欺等犯行,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1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王柏鈞之妻 林鈺淳(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394號為不起訴處分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 ,於同年月9日至14日間之某日,在上開統一超商鼎貴門市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下稱乙)。嗣乙 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 一所示匯款至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中信帳戶 或國泰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曾品均 因而幫助乙所屬詐欺集團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
二、案經黃筱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孫柱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吳育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紀 湘華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鍾宜芳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伍思怡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李東竹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唐國維訴由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鍾瀞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分局、陳怡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潘憶如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蔡淑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劉寶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許惠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宜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賴雅婷許耀元分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分局、李翠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嚴惠雪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楊喬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施丹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粘



嘉萍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陳姿璇葉娉婷、羅 芝榆、張廷暉唐金紅、楊慧芊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丁慧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黃黎玄簪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余錦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張靜文黃慧芳李珮岑、邱淑樺、吳佩星、陳子倢 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歐佳臻、歐禹萱 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林奕廷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莊淑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蔡佳蓉訴由金 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李荃琪 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高 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曾品 均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簡上卷一第269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金簡上 卷一第257頁、金簡上卷二第206頁),且與證人王柏鈞、林 鈺淳所述大致相符(見警十八卷第9至15頁、偵十卷第23至2 8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台 新帳戶、合庫帳戶、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下合稱本案4帳 戶)之交易明細、王柏鈞寄出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資料之寄 貨單據、被告與王柏鈞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地檢署檢 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76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南地檢署檢察 官111年度偵字第6394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可稽(見警 一卷第25至31頁、警二卷第92至101頁、警八卷第26至36頁 、警十卷第60至62頁、偵十卷第127頁、偵十五卷第33至49 頁、金簡上卷第167至175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先將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 予甲所屬之詐欺集團,復將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之帳戶資料



提供予乙所屬之詐欺集團,使該2詐欺集團得以實施詐欺取 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被告2 次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均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依據前 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核被告先後2次交付帳戶資料之 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先後2次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分別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 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各應認係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於不同時間,先交付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之帳戶資料, 復交付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之帳戶資料,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均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涉犯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見金 簡上卷一第257頁、金簡上卷二第206頁),亦應依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 之。
㈤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四、科刑暨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 察官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再移送併辦如附表一編號4至43 之事實部分,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已如前述 ,故本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已有擴張,此為原審所不及審酌, 並影響量刑輕重,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經 本院審理後認有理由,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及他人之帳 戶資料提供予甲、乙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 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 甲、乙所屬之詐欺集團得順利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人匯入本案 4帳戶之款項,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 ;又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有調解意願,卻未出席調解, 故迄今均未適度賠償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受之損害,所為不足



為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僅係提供犯罪助力, 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 較低;又考量被告自之犯罪動機,各次均提供2個金融帳 戶的犯罪手段與情節,及匯入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之金額逾 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匯入中信帳戶、國泰帳戶之金額 逾250萬元;兼衡被告自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 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金簡上卷第233頁)、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本案2罪之罪質、手段雷同,兼衡各 犯行的犯罪時間差距、受害對象人數、受害金額等情,及被 告依上述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同上之易服勞役標準。
五、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本案4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則其對 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非實際上提 款之人,且依卷內現有事證,亦查無被告因本案有獲取任何 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無從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4帳戶存摺、提款卡,雖均供本 案犯罪之物,但均未經扣案,且均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停止 原有提款卡之功能,故該存摺、提款卡無再次供詐騙所用之 風險,已無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廖春源提起上訴,檢察官董秀菁、莊玲如、林朝文、吳聆嘉、李汶哲、郭文俐、李怡增、建州、陳彥竹、吳梓榕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告訴人 黃筱如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起,向黃筱如佯稱:要取回網路投資獲利款項,須依指示繳交保證金、違規稅金、違規罰款云云,致黃筱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3時3分許 29萬元 1.黃筱如之證述(見警一卷第5至9頁)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一卷第52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65號 2. 告訴人 蔡佳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起,向蔡佳蓉佯稱:要取回網路投資獲利款項,須依指示繳交所得稅、風險控制保險金云云,致蔡佳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5日12時13分許 48萬元 1.蔡佳蓉之證述(見警二卷第25至34頁) 2.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警二卷第66頁) 3.蔡佳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75至86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60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04號 3. 告訴人 黃黎玄簪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31日起,向黃黎玄簪佯稱:透過APP觀察黃金波動而在上開網站上交易可獲利云云,致黃黎玄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15時14分許 3萬元 1.黃黎玄簪之證述(見警三卷第11至19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三卷第27頁) 3.黃黎玄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53至108頁)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94號 4. 告訴人 孫柱珍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於3月起,向孫柱珍佯稱:透過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網站可投注獲利云云,致孫柱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4日9時52分許 12萬5,000元 1.孫柱珍之證述(見偵十三卷第7至9頁)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偵十三卷第45頁) 3.詐騙網頁擷圖、孫柱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十三卷第51至52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8號 5. 告訴人 吳育萱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起,向吳育萱佯稱:公司有賺錢機會可供參加云云,致吳育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3日14時40分許 1萬元 1.吳育萱之證述(見偵十四卷第11至13頁) 2.吳育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十四卷第37至58頁) 3.即時轉帳畫面擷圖(見偵十四卷第6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64號 6. 告訴人 紀湘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1日起,向紀湘華佯稱:伊係摩根大通銀行上海分公司網路安全部門主管,發現網路漏洞,可利用該漏洞賺錢,惟須依指示操作摩根大通集團博弈網站,並匯款云云,致紀湘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0年5月14日9時25分許 10萬元 1.紀湘華之證述(見警八卷第9至17頁) 2.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見警八卷第71頁) 3.紀湘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八卷第77至8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1號 110年5月14日9時26分許 10萬元 7. 告訴人 余錦芳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30日17時30分起,向余錦芳佯稱:下載SFF之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余錦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5日13時39分許 20萬元 1.余錦芳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7至11頁) 2.余錦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二卷第21至30頁)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見警十二卷第34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04號 8. 告訴人 李荃琪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8日21時起,向李荃琪向佯稱:可至比特幣操作平台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李荃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21時1分許 5萬元 1.李荃琪之證述(見警九卷第5至7頁) 2.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見警九卷第32頁) 3.李荃琪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平台頁面擷圖(見警九卷第38至43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04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65號 9. 告訴人 鍾宜芳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8日起,向鍾宜芳佯稱:可透過「國際福彩」投資網站,下注「五分彩」大小獲利云云,致鍾宜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110年5月14日之匯款)、合庫帳戶(110年5月15日之匯款)。 110年5月14日15時16分許 20萬元 1.鍾宜芳之證述(見他卷第9至12頁) 2.新臺幣轉帳結果擷圖(見他卷第39至49頁) 3.「國際福彩」網站擷圖照片(見他卷第55至59頁) 4.鍾宜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他卷第61至129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33號、111年度偵字第8634號 110年5月14日15時22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4日15時23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5日10時41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5日10時43分許 4萬元 110年5月15日10時46分許 2萬5,000元 10. 告訴人 伍思怡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4日9時29分起,向伍思怡佯稱:可透過「眾信金融」APP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伍思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14時34分許 5萬元 1.伍思怡之證述(見警七卷第3至5頁) 2.臺幣活期存款明細擷圖(見警七卷第31頁) 3.伍思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警七卷第33至3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33號、111年度偵字第8634號 110年6月14日14時36分許 4萬元 11. 告訴人 李東竹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15日起,向李東竹佯稱:可在高盛證券網站進行投資,為優先提款,須先繳納費用升級為VIP,另須支付稅金、罰金、保證金等語,致李東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1時45分許 70萬元 1.李東竹之證述(見警十一卷第11至13頁) 2.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見警十一卷第51頁) 3.李東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一卷第53至9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14號 12. 告訴人 張靜文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起,向張靜文佯稱:以「BitMrx」比特幣交易軟體作比特幣雙向交易,獲利頗豐云云,致張靜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12時52分許 1萬2,000元 1.張靜文之證述(見警十三卷第23至27頁) 2.張靜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匯款資料擷圖(見警十三卷第69至84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 110年6月15日14時32分許 2萬6,000元 110年6月15日15時17分許 2萬6,000元 110年6月16日13時1分許 1萬元 13. 告訴人 黃慧芳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起,向黃慧芳佯稱:以「SFF」交易軟體作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黃慧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20時29分許 5萬元 1.黃慧芳之證述(見警十三卷第29至33頁) 2.黃慧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三卷第87至93頁) 3.即時轉帳擷圖(見警十三卷第93至95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 110年6月14日20時31分許 3萬7,000元 14. 告訴人 李珮岑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起,向李珮岑佯稱:以「Meta Trader 5」交易軟體投資黃金等金屬,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李珮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6日12時14分許 3萬元 1.李珮岑之證述(見警十三卷第37至44頁) 2.新臺幣轉帳擷圖(見警十三卷第119頁) 3.李珮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三卷第123至128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 15. 告訴人 邱淑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起,向邱淑樺佯稱:以「Bitmex」交易軟體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邱淑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5日12時33分許 16萬2,500元 1.邱淑樺之證述(見警十三卷第45至58頁) 2.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警十三卷第129頁) 3.邱淑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三卷第133至151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 16. 告訴人 吳佩星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起,向吳佩星佯稱:以「嘉盛國際平台」加入五萬美金活動,獲利頗豐云云,致吳佩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13時17分許 10萬元 1.吳佩星之證述(見警十三卷第59至63頁) 2.網路匯款明細擷圖(見警十三卷第153至155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 110年6月14日13時18分許 10萬元 17. 告訴人 陳子倢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起,向陳子倢佯稱:投資虛擬貨幣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陳子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22時52分許 1萬5,000元 1.陳子倢之證述(見警十三卷第65至67頁) 2.陳子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三卷第157至207頁) 3.往來明細擷圖(見警十三卷第181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 18. 告訴人 唐國維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31日起,向唐國維佯稱:成為永博博弈網站會員,可儲值現金進行博奕遊戲云云,致唐國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國泰帳戶。 110年6月21日14時14分許 3萬元 1.唐國維之證述(見警十卷第37至41頁) 2.唐國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卷第43至47頁) 3.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十卷第48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30號 19. 告訴人 鍾瀞文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日起,向鍾瀞文佯稱:使用外匯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鍾瀞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3時51分許 10萬元 1.鍾瀞文之證述(見警四卷第5至7頁) 2.臺幣活存明細擷圖、鍾瀞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四卷第15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23號 110年5月14日13時52分許 10萬元 20. 告訴人 陳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初起,向陳怡靜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儲值進行博弈獲利云云,致陳怡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3日14時12分許 140萬元 1.陳怡靜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7至23頁) 2.陳怡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四卷第57至59頁) 高雄地檢111年偵字第8635號 21. 告訴人 潘憶如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起,向潘憶如佯稱:可獲悉高盛集團數據 波動,藉此投資高盛交易終端平台獲利云云,致潘憶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2時32分許 3萬元 1.潘憶如之證述(見偵五卷第23至27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五卷第35頁) 3.平台網頁擷圖照片(見偵五卷第63至65頁) 白羢升111年偵字第8636號 22. 告訴人 蔡淑君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21日起,向蔡淑君佯稱:有一組香港彩券必中號碼,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淑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3日14時18分許 18萬元 1.蔡淑君之證述(見警五卷第1至7頁) 2.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警五卷第33頁) 3.蔡淑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五卷第37至43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1號 23. 告訴人 劉寶琪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初起,向劉寶琪佯稱:可透過「百祿金融」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寶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5日22時32分許 3萬元 1.劉寶琪之證述(見偵七卷第55至58頁) 2.劉寶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七卷第81至110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2號 110年5月16日21時32分許 5,000元 24. 告訴人 許惠婷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27日起,向許惠婷佯稱:可透過「星際國際」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惠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5日17時56分許 5萬元 1.許惠婷之證述(見偵八卷第23至25頁) 2.許惠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八卷第55至85、99至121頁) 3.中華郵政帳戶彙總登摺明細(見偵八卷第93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3號 110年5月16日18時19分許 5萬元 25. 告訴人 宜妏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間起,向宜妏佯稱:可透過「高盛國際投資」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宜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9時51分許 10萬元 1.宜妏之證述(見偵九卷第7至13頁) 2.臺外幣明細查詢擷圖(見偵九卷第45至47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4號 110年5月14日11時7分許 15萬元 26. 告訴人 賴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間起,向賴雅婷佯稱:可透過「bigwin」之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賴雅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國泰帳戶。 110年6月19日16時50分許 1萬元 1.賴雅婷之證述(見偵十卷第11至18頁) 2.轉帳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十卷第68至69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31號 110年6月20日18時12分許 2萬元 27. 告訴人 許耀元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7日起,向許耀元佯稱:可在「皇家永利」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許耀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國泰帳戶。 110年6月21日13時36分許 4萬元 1.許耀元之證述(見偵十卷第19至21頁) 2.許耀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十卷第85至103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十卷第10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31號 28. 被害人 李翠慧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間起,向李翠慧佯稱:可在Morgan Stanley網站註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翠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4時34分許 9萬元 1.李翠慧之證述(見偵十一卷第23至34頁) 2.合作金庫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代票(見偵十一卷第65頁) 3.李翠慧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十一卷第73至81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28號 29. 告訴人 嚴惠雪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間起,向嚴惠雪佯稱:可透過「高盛國際」之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嚴惠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0時51分許 5萬元 1.嚴惠雪之證述(見偵十二卷第7至13頁) 2.嚴惠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十二卷第25至32頁) 3.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十二卷第39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33號 30. 告訴人 楊喬筑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間起,向楊喬筑佯稱:已中獎600萬港幣,為提領獲獎金額應依指示繳納相關費用云云,致楊喬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3日13時20分許 30萬元 1.楊喬筑之證述(見警六卷第31至38頁)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警六卷第59頁) 3.楊喬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六卷第64至6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43號 31. 告訴人 歐佳臻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3日起,向歐佳臻佯稱:可透過在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歐佳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5日14時9分許 5萬元 1.歐佳臻之證述(見警十八卷第27至31-2頁) 2.交易結果畫面擷圖(見警十八卷第135至137頁) 3.歐佳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擷圖(見警十八卷第139至147頁)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37號 110年6月15日14時10分許 1萬956元 32. 告訴人 歐禹萱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0日起,向歐禹萱佯稱:可透過「眾匯信託」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歐禹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5日15時26分許 11萬元 1.歐禹萱之證述(見警十八卷第21-2至24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十八卷第103、105頁) 3.「眾匯信託」網站畫面擷圖(見警十八卷第109頁)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37號 110年6月16日14時7分許 100萬元 33. 告訴人 施丹紅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月20日起,向施丹紅佯稱:可投資外匯平台ZFX山海證券獲利云云,致施丹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4日9時45分許 82萬6,000元 1.施丹紅之證述(見警十五卷第9至16頁) 2.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警十五卷第19頁) 3.施丹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五卷第37至43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35號 34. 告訴人 粘嘉萍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日起,向粘嘉萍佯稱:可在「高盛國際」博奕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粘嘉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3日15時1分許 30萬元 1.粘嘉萍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5至7頁) 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警十六卷第33頁) 3.粘嘉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六卷45至47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278號 35. 告訴人 陳姿璇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8日起,向陳姿璇佯稱:可以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陳姿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3日17時25分許 3萬元 1.陳姿璇之證述(見警十七卷第3至7頁) 2.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警十七卷第8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5號 36. 告訴人 葉娉婷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起,向葉娉婷佯稱:有一間房子要賣,要先投錢預定起來云云,致葉娉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4日15時24分許 3萬元 1.葉娉婷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1至13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十六卷第14頁) 3.葉聘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六卷第14至16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5號 37. 告訴人 羅芝榆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起,向羅芝榆佯稱:在「國際福彩」的網站上投資,可以賺錢云云,致羅芝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4日12時20分許 3萬元 1.羅芝榆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7至21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十六卷第20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5號 110年5月14日13時18分許 4萬元 38. 被害人 張廷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23日起,向張廷暉佯稱:先透過「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公司支付商品之基本價,再向客人推廣商品,如果價格超過基本價,可賺取差價云云,致張廷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6日20時38分許 3萬元 1.張廷暉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25至28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十六卷第29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5號 39. 被害人 唐金紅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5日起,向唐金紅佯稱:可在「IDG國際集團」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唐金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7日9時47分許 10萬元 1.唐金紅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33至34頁) 2.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警十六卷第35頁) 3.唐金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十六卷第36至42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5號 40. 被害人 楊慧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3日起,向楊慧芊佯稱:可在「金華基金」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慧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 110年5月15日21時53分許 5,000元 1.楊慧芊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43至48頁) 2.交易明細擷圖(見警十六卷第49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85號 41. 告訴人 丁慧菁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間起,向丁慧菁佯稱:可帶領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丁慧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帳戶。 110年5月13日19時34分許 5萬元 1.丁慧菁之證述(見警十九卷第37至45頁) 2.臺灣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十九卷第51至55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96號 42. 告訴人 林奕廷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6日起,向林奕廷佯稱:透過幣安APP及對方所指示的QCC虛擬貨幣操作流程,進行虛擬貨幣之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奕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13時15分許 3萬元 1.林奕廷之證述(見警二十一卷第97至105頁) 2.交易畫面擷圖(見警十一卷第113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639號 110年6月14日14時4分許 2萬元 43. 告訴人 莊淑珠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間起,向莊淑珠佯稱:以「富通交易平台」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莊淑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110年6月14日11時4分許 3萬元 1.莊淑珠之證述(見警二十卷第25至28頁) 2.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警二十卷第37至39頁) 3.莊淑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擷圖(見警二十卷第51至52頁)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98號 附表二(卷宗及其簡稱代號對照表):
編號 案卷 備註 1 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43108號卷 警一卷 2 金城警刑0000000000號卷 警二卷 3 南市警二偵0000000000號卷 警三卷 4 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499561號卷 警四卷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調查筆錄 警五卷 6 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55061號卷 警六卷 7 警羅偵字第1100025007號卷 警七卷 8 鹿警分偵0000000000號卷 警八卷 9 嘉市警二偵0000000000號卷 警九卷 10 內警偵00000000000號卷 警十卷 11 份警偵字第1110009459號卷 警十一卷 12 中市警烏分偵0000000000號卷 警十二卷 13 高市警三二分偵字00000000000號卷 警十三卷 14 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5166號卷 警十四卷 15 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51649號卷 警十五卷 16 恆警偵霖字第11130923701號卷 警十六卷 17 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4690300號卷 警十七卷 18 高市警湖分偵00000000000號卷 警十八卷 19 中市警刑○0000000000號 警十九卷 20 高市警三二分偵00000000000號卷 警二十卷 21 高市警港分偵00000000000號卷 警二十一卷 2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800號卷 他卷 2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65號卷 偵一卷 2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294號卷 偵二卷 2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23號卷 偵三卷 2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號卷 偵四卷 2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0號卷 偵五卷 2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1號卷 偵六卷 2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81號卷 偵七卷 3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741號卷 偵八卷 3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754號卷 偵九卷 3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1號卷 偵十卷 3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28號卷 偵十一卷 3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33號卷 偵十二卷 3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48號卷 偵十三卷 3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 偵十四卷 3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174號卷 偵十五卷 3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437號卷 偵十六卷 39 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79號卷 金簡卷 40 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卷 金簡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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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