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敏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偵字16658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易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院卷24頁)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嫌製造第三級 毒品,業經被告自承及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 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扣案設備及 物品甚多,具相當規模。又被告有多次前科,仍再犯本案之 罪,守法觀念不足,有逃亡之虞。本案仍須審理,有羈押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規定,自111年9月2 6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院卷93至97頁)。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訊 問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同意 延長羈押等語(院卷394頁)。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1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