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02號
KSDM,111,訴,602,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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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附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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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