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鈞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9168號、111年度偵字第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鈞達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其餘附表所示之物(除編號38外)均沒收。
事 實
一、蔡鈞達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栽種、製造 ,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基於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由 該不詳人士提供栽種大麻之設備、栽種教學筆記及大麻種子 ,由蔡鈞達在其女友鄭宭珆出名承租之高雄市○○區○○街0○0 號2樓租屋處,先使用衛生紙夾住大麻種子噴濕後,放置在 夾鏈袋內密封,待大麻種子發芽後,將之栽種於小盆栽內, 而置於該屋東北面房間內生長,且約定栽種完成後將大麻活 株交予該不詳人士,蔡鈞達即可獲得報酬。嗣警於110年12 月20日14時許經蔡鈞達同意搜索上址,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蔡鈞 達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4頁),審酌該等 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均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 實均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 取得,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 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 二卷第5至13頁、第15至17頁、第29至32頁;偵一卷第15至1 7頁、第73至75頁、第83至87頁;聲羈卷第17至21頁;本院
卷第32頁、第82至83頁),核與證人鄭宭珆、陳欣妮證述之 情節相符(見警二卷第33至39頁、第43至46頁;偵一卷第83 至85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書、現場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住宅租賃契約 書在卷可稽(見警二卷第49至65頁、第77至105頁、第115至 221頁、第225頁;偵一卷第43至47頁、第57至61頁),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被告雖供述其 係受孫茂誠之指示,由孫茂誠提供大麻種子及設備進而栽種 等節(見警二卷第15至17頁;偵一卷第73至75頁;本院卷第 33頁、第82至83頁),惟孫茂誠否認指示被告栽種大麻,且 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370、1189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 是本案除被告單一指述外,尚無其他證據證明前開情事,故 難認孫茂誠確係提供被告大麻種子、栽種設備及指導栽種技 術之人,僅可認定被告係與不詳之人共同栽種大麻。從而,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 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 ,為其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與該提供栽種設備、栽種技術及大麻種子之不詳 人士,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 而栽種大麻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犯下此一犯行之行為人,其原 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不盡相同,造成之危害程度亦有所差 異,法律對於此一犯罪,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 ,刑責非輕。是如依行為人之犯罪情狀給予相當之刑責,即 足以懲罰其不法行為,並能達到避免他人為同種犯行之目的 ,自可綜合考量行為人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等相關事項,審 酌是否有堪以憫恕或情輕法重的情形,而適用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以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刑相當之要求 。查,被告栽種大麻之目的雖非為供自己施用,然本案為第 一次栽種大麻即遭查獲,且尚無收成等情,業經被告坦認在 卷(見偵一卷第75頁),是本案被告栽種之大麻並未製成毒 品並流通於市,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尚非嚴重。而 被告始終誠實面對自己所犯過錯,並於警方持本院搜索票搜 索他處而無所獲時,自願攜同警方前往非搜索範圍之本案犯
罪地點進行搜索,全力配合警方調查,嗣於偵審過程始終自 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足認極具悔悟之心。綜合上情,堪 認被告本案犯行即使量處該罪之最低法定刑,仍然過於苛刻 ,而有情輕法重之狀況,顯屬可堪憫恕,故依刑法第59條之 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違禁物,竟誘 於經濟利益,圖為製造大麻而取得大麻種子進行栽種,且其 栽種之規模非小,並非供己施用而係為圖利益進行栽種,可 受非難程度較高。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 偵辦,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於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7頁、第81頁),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大麻葉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有前揭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佐,故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活株27株,經檢驗葉片外觀均具 大麻特徵,隨機抽樣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附表編 號22所示之大麻種子13顆,雖均已呈發霉情形無法進行發芽 能力等相關檢驗,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大麻活株27株均 係由他人提供之大麻種子栽培出苗,該人前後提供40顆大麻 種子等語(見警二卷第10頁),顯見該等種子確具發芽能力 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故均為違禁物(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3094號、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均應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㈢扣案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物(除編號38外,詳下述),均為被告 栽種大麻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3頁) ;另被告雖於審理時辯稱扣案之手機係供個人使用與本案無 關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然被告係使用扣案之手機聯繫 其所指稱提供大麻種子及設備之人,並以該手機線上諮詢如 何栽種大麻等節(見警二卷第10頁、第16頁、第23至27頁; 本院卷第82至83頁),則該手機顯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故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電暖器,並非在栽種大麻之房間 扣得,有現場示意圖可佐(見警二卷第至215頁),且被告 及證人鄭宭珆均一致陳述該物僅係供日常起居使用等情(見 警二卷第36頁;本院卷第33頁),堪認該物非供被告栽種大 麻所用,自毋庸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亦均無證據證明與 本案犯罪相關,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原編號 1 大麻活株 貳拾柒株 編號1至27號 2 LED燈具 肆組 編號28號 3 LED控制裝置 壹箱 編號29號 4 吊繩 壹批 編號30號 5 生長棚骨架 壹組 編號31號 6 數位光度計 貳個 編號32號 7 定時開關 貳個 編號33號、50-3號 8 酸鹼度檢測計 參組 編號34號 9 生長酵素 貳瓶 編號35-1號、48-5號 10 疑似肥料 壹罐 編號35-2號 11 土黃色粉末 壹瓶 編號35-3號 12 白色粉末 壹瓶 編號35-4號 13 塑膠量杯 貳個 編號36號 14 補鈣鎂 壹瓶 編號37號 15 空花盆 玖個 編號38號 16 檸檬酸 壹瓶 編號39號 17 抽風設備 壹組 編號40號 18 老虎鉗 壹把 編號41號 19 褐色液體 伍瓶 編號42-1號、48-1號 20 肥料 拾貳罐 編號42-2號、42-3號、48-2號、48-3號 21 透明液體 壹瓶 編號42-4號 22 大麻種子 拾參顆 編號43號 23 美工刀 壹把 編號44號 24 種植大麻筆記 壹本 編號47號 25 鈣鎂硼精 貳瓶 編號48-4號 26 噴瓶 壹瓶 編號48-6號 27 綠色粉末 壹袋 編號48-7號 28 塑膠湯匙 肆支 編號48-8號 29 白色粉末 壹包 編號48-9號 30 白色結晶 壹瓶 編號48-10號 31 排風管 參組 編號49號、53-1號 32 溫溼度時鐘 壹個 編號50-1號 33 蛭石 貳袋 編號50-2號、60-5號 34 大麻葉(夾於書本內) 壹包 編號50-4號 35 電子秤 壹台 編號51號 36 棚架不織布 壹箱 編號52號 37 浴盆 貳個 編號53-2號、59號 38 碳素定時電暖器 壹台 編號54號 39 LED燈具 肆箱 編號55號、57號 40 排風管 壹個 編號56號 41 夾鏈袋 壹包 編號58-1號 42 富寶100 壹包 編號58-2號 43 剪刀 壹把 編號58-3號 44 黑色海綿 肆塊 編號60-1號 45 育苗棉 壹袋 編號60-2號 46 育苗盆 壹個 編號60-3號 47 螫合態微量元素 壹包 編號60-4號 48 鋁箔紙 壹批 編號60-6號 49 盆器 壹批 編號60-7號 50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 編號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