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建寶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建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建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並於民國1 09年2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2月28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