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明進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明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柯明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 110年3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1月28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