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69號
KSDM,111,簡上,16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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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裕良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簡字第
297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7號),及111年
度簡字第252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6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說明
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下稱本院第二審)審理結 果,認原判決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定,本 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證據部分補充:「上訴人即被告 王裕良(下稱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之自白」,理由部 分另補充:「對於上訴意旨之論駁(詳下述)」外,其餘均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
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976號部分
  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㈡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2號部分
  當時係告訴人DIYA XOLILE(下稱告訴人)先取出水果刀, 被告為了嚇阻告訴人才拿出玩具槍枝,自屬正當防衛應為無 罪判決等語。
三、對於上訴意旨之論駁
 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976號部分
  原判決於理由中敘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控制情緒,僅因 偶然瞥見告訴人2人朝伊觀看,即率爾駕駛車輛追逐告訴人2 人及被害人2人,復先後持空氣槍發射鋼珠而恫嚇渠等,致 渠等心生畏懼,影響社會秩序及治安甚鉅,所為實不足取; 復考量被告上開駕車追逐及發射空氣槍之恫嚇手段,均已使 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2人蒙受體傷風險,尚非單純以言語或持 槍作勢等恐嚇方式為之,且係一次對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2



人共4人為之,犯罪情節即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因認遭告訴人2人瞪視而 心生不滿之犯罪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及其於警詢時自 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1頁)等一 切具體情狀」等語(見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量處有期 徒刑4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業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審酌事項,均已詳加斟酌 ,自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復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誤,核 其上訴為無理由。  
㈡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2號部分
  本件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於住處發出聲響,攜帶類似真槍之玩 具槍枝,於110年5月15日1時 30分許,夥同友人周禧財持球 棒前往告訴人住處,在該處門口與朱謹理論,告訴人則在屋 內取出水果刀置於身側,被告見狀,隨即取出槍枝指著告訴 人,並進入屋內毆打告訴人,周禧財亦持球棒毆打告訴人等 情,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周禧財朱謹 、阮庭菊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在卷可稽,堪予認 定。而正當防衛係屬遭受他人現在不法侵害時所得主張之權 利行為,此等權利之行使亦受到「權利不得濫用」之一般法 律原則所限制,若行為人所遭受之現在不法侵害係因可歸咎 於行為人自身之行為所導致,且行為人本即能預見自身行為 可能導致侵害之發生時,為免濫用正當防衛權,暨基於所防 衛的法秩序必要性較低之考量,其防衛權自應受到相當程度 之限制,亦即此時行為人應優先選擇迴避所面臨之侵害,僅 在侵害無迴避可能性時始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乃本件衝突 係肇因於被告及周禧財兩位成年男子,於深夜時分,持客觀 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球棒,前往告訴人住 處門口尋釁所生,告訴人見對方手持球棒,僅在屋內取出水 果刀置於身側防衛,依當時雙方行為歷程、彼此相對位置等 一切客觀情狀,被告顯有選擇迴避進一步衝突之高度可能性 ,乃被告捨此不為,竟取出槍枝恫嚇復未經許可即非法進入 屋內毆打告訴人(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其行為自不得 主張正當防衛,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其行為屬正當防衛應為無 罪云云,亦無理由。
四、結論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 提起上訴,經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76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2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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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