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霖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調偵字第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坤霖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所稱之「毀棄」,係指以銷毀、滅除 、拋棄等方法,使物之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損壞」,係 指損害、破壞物之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 至於「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 不堪通常使用而言。查被告蔡坤霖以點燃鞭炮丟擲之方式, 使該處灰色地磚、白色牆壁之外觀形貌產生焦黑汙損痕跡, 顯使該地磚、牆壁外觀遭破壞並減損價值,核屬損壞行為, 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劉子甄甚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 與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就本案 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和告訴人之租客有糾 紛,即貿然與他人共同以點燃鞭炮丟擲之方式,損壞告訴人 房屋門前之灰色地磚及白色牆壁,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害, 所為誠屬不該;復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再審酌被告所損壞財物價值、前科素 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及 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475號
被 告 蔡坤霖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坤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他人 物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14時8分,由蔡坤霖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該名男子,前往 劉子甄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房屋,再由該 名男子以點燃鞭炮丟擲在上址門前灰色地磚之方式,破壞住 宅門前灰色地磚及白色牆壁,使該處灰色地磚、白色牆壁之 外觀形貌產生焦黑汙損痕跡,減損及失去美觀功能,須花費 相當時間、金錢始能清潔,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損害於劉 子甄。嗣因劉子甄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進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子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坤霖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子 甄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即機車所有人蔡宥恩之證述情 節可佐,復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現場照片1張及監視錄 影器翻拍照片9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毀損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恐嚇罪嫌云云。惟按刑法之 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 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
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 上字第75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告訴人劉子甄於偵查中 陳稱:我那個房子有租給別人,房客告訴我有人來房子丟鞭 炮,並將照片拍給我看,當天我不在現場,我與他人也無仇 怨,不知道是誰來我家丟鞭炮等語,顯見告訴人於案發時並 不在場,且現場未留下相關訊息,告訴人無從得知係何人為 何事丟擲鞭炮,實難認被告有何直接、具體對告訴人為惡害 通知之行為,自難以恐嚇罪嫌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