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待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嘉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 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許, 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於凌晨時分,在告訴人住家騎樓 前,徒手竊取附件所示之財物,除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外, 更破壞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非輕,所為自應非難;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物已發還並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1頁),足認犯罪所生之損 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取物 品之種類(窗型冷氣機2台)與價值(新臺幣4萬元,見偵卷 第14頁),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 有侵占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窗型冷氣機2台,固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惟已 實際發還並由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自承已將本件所 竊之窗型冷氣機2台予以變賣(見偵卷第10頁),而變賣所 得共計新臺幣4,980元,亦據證人即回收廠業者廖順美於警 詢時指述明確,且有鳳山分局強化轄區舊物回收業者(資源 回收)管理及聯繫計畫舊物回收業收受物品誤品交易紀錄清 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45頁),則該變賣所得款項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核屬被告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 又審酌該款項之性質並不因上開窗型冷氣機2台已合法發還
予告訴人而更易,且若繼續使被告坐享變賣他人物品而取得 之財產上利益,亦顯失公平正義,是為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 之犯罪所得,此部分未扣案之變賣所得款項,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114號
被 告 李嘉偉(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嘉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5月7日凌晨4時3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前, 徒手竊取許雯雯置於該處之窗型冷氣機2台,得手後旋即騎 乘機車離去,並前往廖順美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對面之回收廠,以新臺幣4,980元變賣所竊得之上開冷氣機2 台。嗣經許雯雯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 獲,並扣得上開冷氣機2台,而悉上情(扣案物已發還與許 雯雯)。
二、案經許雯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嘉偉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雯雯之證述。
(三)證人廖順美之證述。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代保管單、鳳山分局強化轄區舊物回收業者(資源回收) 管理及聯繫計畫舊物回收業收受物品誤品交易紀錄清冊。(六)監視器擷取畫面15張。
(七)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因 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並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