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玫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7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玫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109年9月間 某日起」更正為「109年8月26日另案遭查獲後某日起」,證 據部分補充「本院搜索票、搜索現場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 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本院110年度智簡 字第20號刑事判決」,附件附表更正為如後附表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查本件係被害人即附表編號1之商標所有權人委託國際影視有 限公司法務人員基於蒐證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陳玫鳳(下 稱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哆啦A夢泳圈1件,實 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 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 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 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另案遭查獲後某日起至110年8月1 5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蝦皮拍賣網站陳列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 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 列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故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同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 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 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 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 被告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 被告曾經違犯同本案罪名之前科紀錄、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之期間、數量,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 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 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於警詢時固供承其因販售仿冒品而獲有新臺幣5,000至 6,000元等語(見警卷第6頁),然本件被告既僅構成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即無所謂販賣仿冒品之犯罪所 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法務人員基於蒐證目的,喬裝買家 向被告購買仿冒商標哆啦A夢泳圈1件,所支付之價金共159 元(不含運費,見警卷第41頁),亦因被告此部分販賣行為 尚屬未遂階段,因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 為加以處罰,已如前述,難認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行為之犯罪所得,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均未提告) 商標註冊證號 專用期限 (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1 仿冒哆啦A夢泳圈 3件(含蒐證取得之1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0年5月31日 嬉水用游泳圈 2 仿冒HELLO KITTY泳鏡 8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泳鏡 3 仿冒HELLO KITTY泳圈 4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嬉水用游泳圈 4 仿冒HELLO KITTY褲子 30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短褲 5 貼紙 100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858號
被 告 陳玫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玫鳳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係如附表所示 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 用期間內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自民國109年9月間某 日起,在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chensuri」開設之賣場 ,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5元至180元之價格,將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品公開陳列販售。嗣附表編號一之商標所有權人委託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人員上網瀏覽該訊息後,基於蒐證之 目的,於110年3月17日以159元得仿冒「哆啦A夢」商標泳圈 1件,經送請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報警處理,經 警於110年8月4日11時15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 玫鳳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住處搜索,當場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且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玫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員工許瑋芸於警詢中之陳述 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 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蝦皮帳號基本資 料、網頁列印資料、蒐證購買記錄、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委 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陳玫鳳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 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非法持有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如附表所示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貼紙100件,為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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