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慶弘前因詐欺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68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4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