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3651、2313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月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伍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秋月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為藥 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 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 ,且明知輸入產品因含前揭成分,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 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竟未向衛生福利 部申請核准,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輸入禁藥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9年9月某日起至110年6 月29日為警查獲前某日止,透過網際網路在大陸「淘寶」購 物網站,向大陸地區不知名之網路賣家(微信暱稱:蒸氣) 購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等禁藥,並利 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以進口洗髮精名義進口,而由該網路賣家 自大陸地區郵寄上開禁藥至王秋月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接續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5至6、9 至43、及附表三編號1至31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電子菸油之 禁藥。
㈡王秋月輸入上開禁藥後,即基於販賣禁藥之接續犯意,自109 年9月某日起至110年6月29日止,接續在上開住處,以蝦皮 拍賣帳號「majic.jack」(申設人為許良宇,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m m888432」(申設人為不知情之郭珈妤)等帳號,在蝦皮拍 賣網站上販售,其間於109年12月22日起至110年2月23日止 ,以該網站帳號賣家名義「majic.jack」,將其所輸入含有 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1所示之電子
菸油等禁藥,販售予不特定買家,販售所得共計新台幣(下 同)505萬0197元(起訴書誤載為「534萬元」、補充理由書 誤載為「500萬6,027元」);又於109年9月12日,在蝦皮拍 賣網站,以該網站帳號「mm888432」,將其所輸入如附表一 編號1至3所示之含有尼古丁成分電子菸油之禁藥,以680元 價格販賣予王智冠,並以全家超商店到店貨到付款方式,從 全家超商鳳山三誠店寄送至王智冠指定之全家超商金門金湖 店,而於109年9月15日,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稱海巡署 )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在料羅商港淺水碼頭執行安檢勤 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嗣經警於110年6 月29日12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王秋月上開住 處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5至6、9至43所示之已輸入 惟尚未販出之禁藥及編號1至4、7至8、44所示之供本件販賣 禁藥所用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前鎮分局分別報請高雄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王秋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 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 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 一卷第4-10頁、警二卷第2-6頁、偵一卷第46-47、99頁、本 院卷第45、59-63、83、109-111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 人證及書物證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 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 號5至6、9至4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尼古丁陽性 成分,有附表四編號5、9、10示之檢驗報告書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二)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含有尼古丁陽性成分,有附表四編號 10之檢驗報告書可稽,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見本 院卷第59頁),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檢驗結果記載「送驗 不敷檢驗所需」,而未記載「Nicotine陽性」尚屬有誤,併
予敘明。
(三)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雖未記載輸入附表三所示之物,惟 於犯罪事實二已記載「販賣上開禁藥,販售所得共計新台幣 (下同)534萬元(含成本300餘萬元)」,而公訴檢察官亦 於本院陳稱:販售所得是指在警卷第43-239頁(應予更正為24 5頁)已經在蝦皮出售之訂單及實際總撥款額,販售之物及所 得是指警卷第43-239頁(應予更正為245頁)之物,犯罪所得 的計算,以警卷出售的訂單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59-61頁) ;再觀之警一卷第43-245頁所示品名為「藍帽」、「鹽語」 等被告已在蝦皮網頁交易販售之物(含附表三所示之物),其 交易期間為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2月23日,顯見附表三所 示含尼古丁成分之禁藥(附表三係禁藥部分,理由詳下述), 係被告已經輸入而販售交易完成之禁藥。換言之,附表三所 示之禁藥,亦為被告於109年9月某日起至110年6月29日為警 查獲前某日之期間內輸入之禁藥,亦予敘明。 (四)另犯罪事實二雖記載被告販售禁藥所得為534萬元,惟嗣經 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販售所得為500萬6027元,並 提出被告所販賣商品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品項及各該 品項實際撥款金額(見本院卷第75-76頁)為證;而被告除於 警詢陳稱:「因為蝦皮不會讓有尼古丁成分的商品上架,所 以用擴香瓶為掩飾」、「(你以蝦皮帳號「majic.jack」所 販賣之產品有無含有尼古丁成分?)有含尼古丁成分」等語( 見警一卷第7頁)外,亦於本院陳稱:警一卷第45頁蝦皮帳號 交易紀錄所載之「藍帽香氛擴香瓶」與附表二編號9之「煙 酒(藍帽菸油)」係相同;警一卷第47頁蝦皮帳號交易紀錄 所載之「鹽語香氛擴香瓶」與附表二編號10之「煙酒(鹽語 菸油)」相同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復經本院核對警一 卷第43頁蝦皮帳號「majic.jack」交易金額一覽表所載編號 1至46之「品名」(含警卷第45-245頁所載之詳細訂單編號 及商品資訊),除編號5、8、13、15、17、20、25、30、32 、34-36、43-45部分之品名,因未扣案且卷內除被告警詢自 白外並無其他檢驗報告或證據資料可資證明含有尼古丁成分 (此部分以罪疑唯輕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外,其餘之如附表 三編號1至31所示之物,均與附表二編號9-11、14-15、17-2 2、24-37、40-43所示經檢驗後含尼古丁成分之禁藥相同(見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是附表三編號1至31部分應為被告輸入 禁藥而經販售之品名及所得之金額(總計505萬0197元),公 訴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上漏列附表三編號30-31部分,自應予 補充更正。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罪名:
1.按「禁藥」係指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 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前段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藥事法關於偽 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列 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 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 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 稱之禁藥,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我國大陸地區領土, 目前雖因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困難,但其仍屬固有 之疆域,是以由我國大陸地區運送偽藥、禁藥至臺灣地區, 若未經他國之轉口港,原不能將之與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 而論以輸入之罪,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 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該條 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 應認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04號 、83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明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 輸入之禁藥,竟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 編號5至6、9至43、及附表三編號1至31所示之禁藥,並販售 附表一、三所示之禁藥,是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 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二)罪之關係及罪數:
1.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已為現今資訊時代之常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陳列」之定義亦應隨之調整,行為 人將所欲販售商品之外型、包裝設計拍照後,並將商品之成 分、使用方式等說明,張貼於網路上,而使不特定人均得以 瀏覽觀看並挑選所需商品時,此種網際網路之交易模式所達 成之效果,實與在實體店面貨架上擺放商品無異,仍應屬藥 事法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經查,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5至6、9至43所示之物,係被告網拍之品項,已經其於 警詢陳述在卷(見警一卷第6頁),是故被告於販賣電子菸 油前,在蝦皮個人賣場之網路平臺刊登販賣之訊息,以供不 特定人選購,自屬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行為,該行為既係 基於販賣意圖為之,而應為販賣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自109年9月某日起至110年6月29日為警查獲為止,陸續
輸入前述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禁藥,並陸續在蝦皮拍賣網路平 臺販賣予不特定人之行為,各係基於輸入禁藥後欲販賣之單 一目的,而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在時間上有密切關係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應各論以輸入禁藥罪 及販賣禁藥罪之單純一罪。
3.又被告基於販賣含尼古丁禁藥之商品以營利之單一目的,先 自大陸地區非法輸入再予以販賣,其行為過程中具有局部合 致,為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禁藥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輸 入禁藥罪處斷。
4.另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雖未記載被告輸入附表三所示之禁藥, 惟惟犯罪事實二已記載「販賣上開禁藥,販售所得共計新台 幣(下同)534萬元(含成本300餘萬元)」,而公訴檢察官 亦於本院陳稱:犯罪所得的計算,以警卷出售的訂單為準等 語(見本院卷第59-61頁),已如前述;另觀之附表三所示被 告在蝦皮網頁交易之物(交易期間為109年12月22日起至110 年2月23日止),其交易期間亦在起訴書所指之「109年9月 某日起至110年6月29日止」之輸入禁藥期間,是故就被告輸 入而嗣經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禁藥之部分,亦係被告基於輸 入禁藥之犯意而為之犯行,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報關行,以進口洗髮精名義進口輸入上開禁 藥,為間接正犯。
四、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主管機關對於藥品 管控之政策,未經許可輸入及販賣上開禁藥,造成政府機關 難以有效管理之漏洞,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本案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輸入 之禁藥之數量、及販售所得金額)、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見本院卷第11 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另被告所犯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藥事法第8 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其最重本刑分別為10年以下有期徒 刑與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 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 告刑雖為6個月,尚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沒收: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2.又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 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 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 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
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7至8、4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 、供其本件販賣禁藥犯罪所用之物,已經其於警詢自承在卷 (見警一卷第6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
⑵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5至6、9至43所示之 物,經送檢驗結果,均係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已如前 述,且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 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案輸入及販賣禁 藥罪所用之物,而依卷內資料尚未見已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 燬(見偵一卷第129頁之扣押物品清單),依上說明,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用罄之 電子菸油,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
1.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 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 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 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基此,對於犯罪直接利得之沒 收,係採相對總額原則或稱兩階段計算法,於前階段有無利 得之審查時,祇要與行為人犯罪有因果關連性者,無論是為 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對價或經由犯罪而獲得之利潤、利益 ,皆為此階段所稱直接利得。而直接利得之數額判斷標準在 於沾染不法之範圍,若其交易自身即是法所禁止之行為,沾
染不法範圍已及於全部所得;反之,若是交易本身並非法所 禁止,僅其取得之方式違法,沾染不法範圍則僅止於因其不 法取得方式所產生獲利部分,而非全部之利益。嗣於後階段 利得範圍之審查時,始依總額原則之立法規定及出於不法原 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法理,不予扣除犯罪支出之 成本,兼顧理論與個案情節,緩和絕對總額原則不分情節一 律沒收而有侵害財產權之虞(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1996號判決參照)。是以,被告所為販賣禁 藥行為,本身即係犯罪行為且為法律禁止之整體行為,其販 賣禁藥直接取得之全部買賣價金即屬犯販賣禁藥罪所得之財 物,均屬沾染不法,依前開說明,並無任何中性成本可資扣 除可言,自無須扣除其進貨之相關必要成本。
2.經查:
⑴被告違法輸入附表三所示之含尼古丁成分之禁藥後,再利用 蝦皮帳號「majic.jack」違法販賣,其全部交易數額為505 萬0197元,已如前述,且均經被告收訖,此亦經被告於警詢 自承在卷(警一卷第9-10頁),是此部分均為被告之犯罪所 得,亦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雖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利潤只有100多萬元 ,300多萬元是成本等語(見偵一卷第47頁),惟如前開說明 ,被告販賣禁藥行為,本身即係犯罪行為,其販賣禁藥直接 取得之全部買賣價金即屬犯販賣禁藥所得之財物,並無任何 成本可資扣除可言,是本件自不需扣除成本,併予敘明。 ⑵被告利用蝦皮帳號「mm888432」所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 示之電子菸油,因該筆交易為貨到付款,且經海巡署金馬澎 分署第九岸巡隊在料羅商港淺水碼頭執行安檢勤務時當場查 獲,並未付款等請,業據證人王冠智證述明確(見警二卷第 13至17頁),並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8日 金管字第0347號函暨檢附之寄件資料1份、海巡署金馬澎分 署第九岸巡隊查獲現場照片4張在卷足佐(見警二卷第29-31 、55-57頁),是此部分被告尚未收到款項680元,並未因而 獲利,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趙期正,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紀錄
編號 訂購日期 賣家帳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9月12日 mm888432 Hot Head 煙油 (Melon哈密瓜口味) 1瓶共30ML 680元 2 Hot Head 煙油 (Strawberry草莓口味) 1瓶共30ML 3 Hot Head 煙油 (Watermelon西瓜口味) 1瓶共30ML
附表二:扣案物品(110年6月29日12時40分許)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送驗編號 1 電腦設備(筆電) 1台 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0000000000) 1支 3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0000000000) 1支 4 電子產品(出單機) 1台 5 煙酒(鯊克菸油,1公升) 4箱 滋養沐浴露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6 煙酒(蓋亞菸油【起訴書誤載為「蓋亞菸」】, 1.5公升) 5瓶 Mofubll重负荷机油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7 量杯 5個 8 漏斗 8個 9 煙酒(藍帽菸油) 1箱 蓝帽(檸檬) 50MG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0 煙酒(鹽語菸油【起訴書誤載為「監語菸油」】) 2箱 盐语(绿豆冰沙) 35mg/ml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1 煙酒(66號公路菸油) 1箱 ROUTE US 66(ICED PEACH OOLONG ) 4.0%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2 煙酒(888菸油) 3箱 SALT NIC 888 by VAPORSHLL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3 煙酒(蓋亞菸油) 3箱 蓋亞 老冰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4 煙酒(LD 老冰棍菸油) 2箱 LD VAPOR (SUPER COLA)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5 煙酒(LH菸油) 6箱 LHVAPEMY (MANGO MADNESS)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 16 煙酒(一次性電子菸) 1箱 HEBAT 喜贝一性次雾化棒(芒果)5% Nicotine陽性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0000000000-000 4箱 HEBAT 喜贝一性次雾化棒(芒果)5% Nicotine陽性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7 煙酒(PAT菸油) 2箱 TUG NICOTINE SALT E-JUICE(鐵觀音)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18 煙酒(TAMI菸油) 3箱 tam! SALT E-JUICE(Lemon Cola)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19 煙酒(小星星菸油) 1箱 小星星(树莓)35mg/ml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0 煙酒(日本茶道菸油) 1箱 TROPIC JUICE (荼道~檸檬~)1.99%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1 煙酒(酷斃葡萄粗魯888菸油) 1箱 phatjuice (graple)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2 煙酒(北極鹽菸油) 1箱 ARCTIC SALT (棷子冰沙)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3 煙酒(鹽博士二代菸油【起訴書誤載為「鹽博士菸油」】) 3箱 (起訴書誤載為1箱) Dr.Pod盐布斯(雪梨百香果)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4 煙酒(自拍星期天菸油) 1箱 7 DAZE Salt Series reds APPLE (GRAPE ICED)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5 煙酒(IDA菸油) 1箱 IDA TUG NICOYINE SALT E-JUICE (MINT) (起訴書誤載為SALT-JUICE)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6 煙酒(拖船菸油) 2箱 TUGBOAT SALT NICOTINE E-JUICE (BLUEBERRY RASPBERRY )5%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7 煙酒(東京菸油) 4箱 東京ミント水(Iced Mint)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8 煙酒(夏日冰棒菸油) 1箱 SUCK & FREEZE(覇气香芋)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29 煙酒(時光巴士菸油) 1箱 TIME BUS(菊花)3.5%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0 煙酒(泰奶菸油) 1箱 SMOOTHIE JUICE (THAI TEA SALT)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1 煙酒(茶語菸油) 4箱 ZELASI茶語(冷桃烏龍)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2 煙酒(將軍菸油) 2箱 将军(三重奏)35mg/ml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3 煙酒(彩鯊沙克菸油) 6箱 鲨克尼古丁盐(蓝莓)40mg/ml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4 煙酒(惡魔之吻菸油) 5瓶 DEVIL FRUIT (BLACK MILKTEA)35mg/g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5 煙酒(媽媽桑菸油) 3瓶 MAMASAN/妈妈桑(YAKULT MILK)35mg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6 煙酒(廚師佳釀菸油) 1箱 THE CHEF'S BREW (BERRY DELIGHT)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7 煙酒(歐姆菸油) 13箱 EDMUND(STRAWBERRY KIWI)40mg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8 煙酒(檸檬之淚菸油) 2箱 EUREKAELIQUID(橙子)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39 煙酒(騎鹽菸油) 1箱 GAFE RACER HAND CRAFTED E-LIQUID(冰蓝漿果)40MG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40 煙酒(爆脾氣菸油) 9箱 Hot Head (MELON)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41 煙酒(鹽立方菸油) 1箱 LOMEX(傳統)35mg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42 煙酒(鹽怪獸菸油) 12瓶 塩怪獸(多肉葡萄)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43 煙酒(鹽博士菸油) 2箱 DR SALT(Mojito) Nicotine陽性 0000000000-0000 44 菸油空瓶 3包 GAIYA (LEMON)35MG/G 空瓶,檢視其中無可供取樣之檢體 0000000000-0000
附表三:即已輸入販售之禁藥及其販售所得
編號 扣案電子菸油品名 蝦皮帳號一覽表編號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實際撥款總額即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 1 藍帽 1 9 1萬8457元 2 鹽語 2 10 17萬9640元 3 66號公路 3 11 1萬4467元 4 888 4 12 1萬6651元 5 LD老冰棍 6 14 2萬4482元 6 LH 7 15 7萬7728元 7 PAT 9 17 7萬0609元 8 TAMI 10 18 1萬3744元 9 小星星 11 19 2萬3653元 10 日本茶道 12 20 1291元 11 北極鹽 14 22 10萬3790元 12 自拍星期天 16 24 3萬9649元 13 拖船IDA 18 25、26 2萬6983元 14 東京 19 27 2萬9374元 15 夏日冰棒 21 28 3489元 16 時光巴士 22 29 7066元 17 泰奶 23 30 4365元 18 茶語 24 31 13萬9542元 19 將軍 26 32 5萬9497元 20 彩鯊沙克 27 33 218萬4848元 21 惡魔之吻 28 34 6萬2811元 22 媽媽桑 29 35 1萬0696元 23 廚師佳釀 31 36 42萬0478元 24 歐姆 33 37 23萬0317元 25 爆脾氣 39 40 58萬4745元 26 鹽立方 40 41 7萬2246元 27 鹽怪獸 41 42 2萬4338元 28 鹽博士 42 43 55萬6090元 29 酷斃蘿蔔 粗魯888 46 21 4981元 30 檸檬之淚 37 38 2萬9910元 31 騎鹽 38 39 1萬4260元 總計 505萬0197元
附表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壹、人證 1 證人許良宇於警偵詢之證述 警一卷第13-20頁、偵一卷第45-46頁 2 證人郭珈妤於警詢之證述 警二卷第7-11頁 3 證人王冠智於警詢之證述 警二卷第13-19頁 貳、書物證 1 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656號搜索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押物照片44張 警一卷第21-31頁、偵一卷第59-64、71-83頁 2 現場照片8張 警一卷第35-41頁 3 蝦皮帳號「majic.jack」交易金額一覽表暨交易紀錄(0000000-0000000)0份 警一卷第43-245頁 4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緝非法物品資料明細表、查獲現場照片4張、賣家資料照片截圖3張、寄送郵包菸油之扣押物照片1張 警二卷第25-35頁、偵一卷第135頁 5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109年9月17日金馬澎九隊字第1091104221號函、屏東縣檢驗中心109年9月26日屏檢驗字第10930149300號函暨檢附之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R109#00135)各1份 警二卷第37-45頁 6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223016J號函及所附會員(mm888432)相關資料1紙 警二卷第47-49頁 7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0000000000門號之基本資料1份 警二卷第51-53頁 8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8日金管字第0347號函暨檢附之寄件資料1份 警二卷第55-57頁 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2日FDA研字第1106031882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送驗檢體清單1份 偵一卷第105-127頁 1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4月18日FDA研字第1110707533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1份 偵一卷第141-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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