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422號
KSDM,111,審易,1422,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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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鈞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
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士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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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