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紫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紫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5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088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151頁 )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書轉碼編號) 數 量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071公克) 二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205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14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 五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