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振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青綠色錠劑壹顆(驗後淨重零點壹壹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振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6號、第492號判決確定在案 。查扣之青綠色錠劑1顆,經檢驗結果含有第2級毒品,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毒品案件經通緝在案,經員警於民國109年2月2 6日17時50分許,前往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5樓E房居 所,執行逮捕,並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青綠色 錠劑1顆(詳如下述)。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青綠色錠劑1顆 移送被告所涉販賣及施用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 9年度訴字第456號、第492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販賣、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確定,惟認定上開扣案青綠色錠劑1顆,依 卷內既存事證不足認定與該案犯行有關,故未予諭知沒收銷 燬,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持有之扣案毒 品所依附之原裁判,既未及諭知沒收銷燬而告確定,檢察官 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自屬有據。
㈡、而前開扣得之青綠色錠劑1顆,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14公克(甲基 安非他純度約3.0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8公克;MDMA 純度約2.0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5公克),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805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29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
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