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許文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葉松興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1
09年度上易字第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林怡君律師於鈞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111 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公然指稱伊是法拍蟑螂,該指責 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不特定人對伊人格、品行等給予負面評價 ,致使伊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與不快,此自屬輕蔑 、嘲諷使人難堪及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之言語,並足使伊之 名譽因而遭受貶抑。為此,伊已向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 告訴,懇請鈞院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被上訴人佐證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之人,揆諸本件聲請理由,應符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要件。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訴 訟於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再者,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