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11年度,2號
KSHV,111,上更一,2,2022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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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晢豪

追加被告 王貞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高英智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
9 月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王貞淑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 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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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