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蘇英男(SYED IMRAN ALI SHAH)
被上訴人 FADHIL HAMAD DHAHIR AL SHUWAILI(阿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04,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為52,138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