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弘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弘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弘儒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