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63號
KSHM,111,聲,1563,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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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士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士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士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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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