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37號
KSHM,111,聲,153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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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萬霖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45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所扣押之電腦主機、筆電硬碟各壹台,准予發還甲○○。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所犯之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 字第452號;原審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 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經扣押之電腦主機、筆電硬碟 、筆電硬碟讀取線材,共3件,未經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 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 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 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前揭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於 民國107年9月28日經警扣押前揭電腦主機、筆電硬碟各1台 ,有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而本案經本院判決後,業於111年12月7 日確定,上開物品並未經諭知沒收,亦據本院核閱110年度 上訴字第452號歷審案卷無訛,是聲請人聲請發還前開物品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發還筆電硬碟讀取 線材1件,惟本案並未扣押該線材,除有上開臺北市政府刑 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按 ,並經本院調取扣押物品檢閱無訛,有扣押物品照片存卷可 憑,是聲請人聲請發還該線材,核屬無據,無從准許,故其 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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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