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譚富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譚富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受刑人譚富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罪質、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暨參以受刑人就本案為「無意見」之表示,有本院定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書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