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俊哲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5月,合計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 一款至數款事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8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之事項等語。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罪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公務電 話紀錄、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 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在監輔導紀錄表、教誨 記錄表、法務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 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 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STATIC-99 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 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 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判決欄 所載之甲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