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11年度,1號
KSHM,111,矚上重訴,1,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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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格格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謝育錚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格格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格格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放火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1年10月4 日執行羈押,至112年1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乃最輕本 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重 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 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 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 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 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呂明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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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