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宇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法扶律師)
陳錦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4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268號、第202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志宇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大摩咖啡包」壹佰貳拾壹包(均含包裝袋)、「黑利仔咖啡包」壹佰柒拾參包(均含包裝袋)、APPLE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志宇明知「Mephedrone」及「4-methy1-N,N-dimethy1cat hinone」,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基於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9月15日15時45分許,持門號0000000000號APPLE廠牌 手機,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老司機的進來」群組內,以 暱稱「你媽鈔」帳號,上傳「煙、酒、咖啡、硬的、鬆的、 天九牌、惡魔」等文字與圖案結合之貼圖,以暗示販賣毒品 咖啡包之訊息。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以暱稱「好喝 的酒」帳號,喬裝毒品買家詢價訂購,雙方約定由王志宇以 新臺幣(下同)2,500元售價,販賣「大摩咖啡包」10包( 混合「Mephedrone」及「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 」等2種第三級毒品成分),並於同日19時45分許,王志宇依 約前往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 07號房外欲進行上述交易時,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而止於販 賣未遂,並在王志宇身上及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後車廂內,扣得「大摩咖啡包」121包(均混合上述2種第 三級毒品成分)、「黑利仔咖啡包」173包(均含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兩者合計294包(鑑定結果分別如附 表一、二所載),及上述APPLE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因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且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卷第58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 違法取證之瑕疵,亦無關聯性或證明力過低情形,作為證據 使用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述事實,經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宇(下稱被告)於警詢、偵 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警一卷第4至5、12至14頁; 偵一卷第9頁;原審卷第47至51、103頁;本院卷第55至57、 84、92頁)。復有被告Telegram個人資料、上傳販毒訊息、 約定交易「大摩咖啡包」之對話截圖、交易現場蒐證照片、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照片為證(警一卷第19至37、47至55頁)。扣案之毒品 咖啡包共294包,經鑑定結果:①「大摩咖啡包」121包,均 混合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及「4-methy1-N,N-dimet hy1cathinone」2種第三級毒品成分;②「黑利仔咖啡包」( 天九牌包裝)173包,均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詳如附表一、二所載),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為 憑(偵二卷第57至73頁)。被告歷次之自白,既有上述補強 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㈡被告於原審既供稱「本次販毒(依約定以售價2,500元販賣大 摩咖啡包10包如既遂)可賺1,000元」等語(原審卷第49頁 ),足證主觀上確有營利意圖無疑。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述犯行足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理由:
㈠本件被告自行在通訊軟體之群組內,上傳販賣毒品咖啡包之 廣告訊息,足認被告原已具有販毒營利之犯意。警方因執行 網路巡邏,發現被告上述廣告訊息涉嫌販毒,為了使其暴露 犯罪事證,以所謂「釣魚偵查」之設計引誘方式,喬裝買家 詢價訂購,誘出被告加以逮捕偵辦,純屬偵查犯罪技巧,於 維護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尚無侵犯憲法基本人權之虞,而 為合法之偵查誘捕行為。但因警方喬裝買家假意購毒,只是 為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實際上並無購毒之真意, 交易過程均在警方監視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
買賣,應僅論以販賣未遂。
㈡「Mephedrone」及「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兩種不同品項之第 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而「混合 2種以上之毒品者」,加重其刑。立法理由明載「如屬同一 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應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 法定刑,加重其刑。可見即使混合兩種以上同一級別(例如 本案被告販賣未遂之「大摩咖啡包」,即為混合同屬第三級 但不同品項之兩種毒品),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且性質上屬刑法分則之加重,為另一 獨立之犯罪型態,應成立另一獨立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㈢核被告所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 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而 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詳 如附表一、二所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檢察官起訴書雖誤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名,但因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所販賣之「大摩咖啡包」含有「Me phedrone」及「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等兩種 第三級毒品成分,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於補充告知 上述罪名,保障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判。
四、刑罰加重及減輕:
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其刑: 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但因販毒對象為員警喬裝之 買家,本不具有購毒真意,屬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販賣毒品犯行,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警方依被告於警偵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林韋翔(綽號 「阿韋」)於110年9月14日販賣上述毒品咖啡包予被告,並 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6 月16日函暨附件移送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3436、23437號起訴書為憑(原審卷第79至84、87至91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但 依其情節尚未至免除其刑。
㈤不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辯護人雖以被告已因警方誘捕偵查而查獲,對社會並未造成 損害,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然而本案被告經查獲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共294包,數量甚多,又於通訊軟體群組 刊登廣告兜售,若非警方及時查獲,流通危險性極高,情節 非輕,依其犯罪情狀,尚無引起社會一般同情之處;更何況 被告因符合數項法定減輕事由,刑度已獲得大幅減輕,而無 情輕法重,縱使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不再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㈥被告同時具有上述加重及2種以上減輕事由(其中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並有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刑法第70條 、第71條規定,先加重後遞減之(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五、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㈠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然而被告所犯,應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9條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已如前述。 原審認為被告所犯僅屬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罪,尚有未洽。被告以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 酌減其刑,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因本院認定被告觸犯 法定刑更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量刑應較原判決更重,核其上訴為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雖 未指摘原判決認定罪名有誤,但原判決既有此違誤,仍難以 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除 造成健康上難以回復之損害,如陷於毒癮無法自拔,更可能 連累親友,甚至為了獲取毒品,而為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 造成潛在風險,販賣毒品危害個人及社會,為法律所嚴禁, 仍為賺取差額,在通訊軟體群組內刊登販毒廣告,販賣混合 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數量 更達294包之多,情節非輕;兼衡被告並無販毒前科,本次 販毒幸經警方及時查獲,危害相對較輕,從警詢、偵查乃至 審判,始終坦承犯行,於原審提出悔過書表示懺悔(原審卷 第113頁),又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犯後態度良好, 自述教育程度高職畢業,與父母及胞妹同住,罹有妥瑞氏症 ,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及診斷證明書為證(原審卷第115、本 院卷第67頁),於工地打零工維持家庭開銷,經濟勉持,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本件乃因原判決適
用法條不當,撤銷改判較重於原判決之刑,自無違反刑事訴 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併此敘 明。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然查被告在通訊軟體群組內 刊登廣告兜售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經查獲毒品咖啡包之數量 眾多,依其犯罪情節,尚不符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不予 宣告緩刑。
六、沒收:
㈠扣案之「大摩咖啡包」121包及「黑利仔咖啡包」173包,均 為第三級毒品(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而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而併予沒收。至於因鑑驗 損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APPLE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乃 供被告本件販毒所用之物,經其供明在卷(原審卷第101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其他扣案物品,因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一【大摩咖啡包121包】(驗前總純質淨重19.33公克)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定結果 純度 驗前純質淨重 1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1)驗前淨重4.911公克,驗後淨重4.3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3.38% 0.16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2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2)驗前淨重4.993公克,驗後淨重4.54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4.26% 0.21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3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3)驗前淨重5.010公克,驗後淨重4.586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3.63% 0.18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4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4)驗前淨重4.892公克,驗後淨重4.478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2.74% 0.13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5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5)驗前淨重5.468公克,驗後淨重5.11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1.68% 0.09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6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6)驗前淨重5.183公克,驗後淨重4.80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3% 0.15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7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7)驗前淨重5.172公克,驗後淨重4.78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4.31% 0.22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8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8)驗前淨重5.218公克,驗後淨重4.70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1.96% 0.10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9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9)驗前淨重4.866公克,驗後淨重4.36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1.01% 0.04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10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10)驗前淨重5.558公克,驗後淨重5.12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2.51% 0.1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11 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11)驗前淨重5.141公克,驗後淨重4.66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5.77% 0.29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 因尚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平均純度:3.114% 抽驗11包驗前總淨重:56.412公克 推估扣案121包驗前總淨重:620.63公克(56.412÷11×121=620.63) 推估扣案121包驗前總純質淨重(驗前總淨重×平均純度):19.33公克 附表二【黑利仔咖啡包17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41.26公克)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定結果 純度 驗前純質淨重 1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驗前淨重2.654公克、驗後淨重2.31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8.6% 0.228公克 2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2)驗前淨重2.698公克、驗後淨重2.358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8.73% 0.236公克 3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3)驗前淨重2.783公克、驗後淨重2.47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8.71% 0.242公克 4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4)驗前淨重2.734公克、驗後淨重2.4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9.59% 0.262公克 5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5)驗前淨重2.661公克、驗後淨重2.36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7.91% 0.211公克 6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6)驗前淨重2.844公克、驗後淨重2.49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7.25% 0.206公克 7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7)驗前淨重2.684公克、驗後淨重2.38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7.61% 0.204公克 8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8)驗前淨重2.699公克、驗後淨重2.35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7.4% 0.2公克 9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9)驗前淨重2.777公克、驗後淨重2.47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9.83% 0.273公克 10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0)驗前淨重2.712公克、驗後淨重2.44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9.87% 0.268公克 11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1)驗前淨重2.740公克、驗後淨重2.37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8.75% 0.24公克 12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2)驗前淨重2.719公克、驗後淨重2.38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9.58% 0.261公克 13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3)驗前淨重2.641公克、驗後淨重2.35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10.05% 0.265公克 14 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4)驗前淨重2.765公克、驗後淨重2.45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成分 8.77% 0.243公克 平均純度:8.761% 抽驗14包驗前總淨重:38.111公克 推估扣案173包驗前總淨重:470.94公克(38.111÷14×173=470.94) 推估扣案17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驗前總淨重×平均純度):41.26公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卷宗字號及簡稱對照表】:
編號 簡稱 卷宗字號 1 警一卷 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955000號卷㈠ 2 警二卷 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955000號卷㈡ 3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268號卷 4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269號卷 5 原審卷 高雄地院111年訴字第246號卷 6 本院卷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63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