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08號
TCDM,106,聲,340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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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亦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68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9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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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