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9年度,49號
KSHM,109,原上訴,49,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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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偉民



選任辯護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卡里幽蘭查馬克


居屏東縣○地○鄉○○路○段00巷0號 (指定送達)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林鈺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昇翰


邱俊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2-94頁附表一編號第9、16、18、19
本院主文欄中之關於賴偉民卡里幽蘭查馬克謝昇翰邱俊堯「緩刑參年」部分,均應更正為「緩刑伍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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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