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軍原金上訴字,111年度,4號
HLHM,111,軍原金上訴,4,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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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原金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少華
指定辯護人 陳懿璿律師
被 告 朱智皓
指定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秉宏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淵瀞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108年度軍原金訴字第2號及109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11年
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
少連偵字第1號、108年度偵字第1511號、108年度偵字第1563號
、108年度偵字第1747號、108年度偵字第1898號、108年度偵字
第236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
27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
18號、108年度偵字第21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田少華等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訂 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 雜(涉案多件)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 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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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