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莉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莉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言「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 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案件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因上訴 不合法而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並 未就該案犯罪事實為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103年度 台抗字第251號裁定、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若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 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自 同年月18日起施行,該條第3項現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 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立法理由並說明:「 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 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 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 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 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爰增訂本條第3項,作為第2項之例外
規定,以資適用。」則向來認為罪刑不可分之上訴原則,已 因該項之增訂,使得「刑(包含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 」與「犯罪事實」可分,上訴人已可限定僅就刑之部分上訴 ,是若上訴人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自 應僅就刑之部分加以審理,而上訴人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 部分,已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不在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 圍內,則基於法律明文及立法理由之明示,此時第二審法院 縱為上訴有無理由之實體判決(針對刑之部分),仍非「最 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依據前揭二之說明,自非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言「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此與過去最高法院針對第二審法院「並未就該案犯罪事 實為判決」之情形所為認定,其理相同,自可於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增訂第3項後予以援用。
四、查依附表所示受刑人各該案件之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之時間 觀之,附表各罪均係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 數罪。然而,附表編號4至7之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中交代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言 明僅就量刑(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則該案上訴範圍 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見執聲卷第13頁;該案檢察官並未 上訴),則該案後經本院審理,雖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之 實體判決,但本院並未就該案犯罪事實予以審理,依據前揭 二、三之說明,本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 係該案第一審於111年4月20日宣判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對本件自無管轄權。是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 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9日中午某時 110年8月4日19時許 110年9月12日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00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429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4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6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1/01/22 111/02/15 111/0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6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3/04 111/3/18 111/3/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6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號 編號2、3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5號定應執行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日19時35分許 110年8月3日19時40分許 110年8月3日12時許 110年8月3日20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46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9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1/4/20(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8/29)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1/9/28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同左 同左 同左 備註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17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編號4至7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就應執行刑部分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