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2月6日111年度聲
再字第5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
。然查:㈠聲請人於111年12月9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
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
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
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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