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12號
TNHV,111,再易,12,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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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陳張燕貞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陳欣怡律師
再審被告 黃煌文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兩造有意願協商調解,應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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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