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21號
TNHV,110,重上,21,2022121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劉金泉
劉何秀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上訴人 郭登肩
郭芳榮
郭芳銘
郭芳雀(即郭義信之承當訴訟人)
郭連勇
郭誠之(即郭榮良之承當訴訟人)
郭俊照
郭永昌
郭耀元
郭俊瑋
郭嘉峯
郭沛均
郭雅芬
郭誠如
郭俊國
郭明富
郭建助
郭明福
郭明山(即郭榮良之承當訴訟人)
徐美英(即郭榮良之承當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即聲明人 郭林蜜(即郭慶將之承受訴訟人)
郭芳鎰(即郭慶將之承受訴訟人)
郭芳杉(即郭慶將之承受訴訟人)
郭光哲(即郭慶將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人
訴訟代理人 郭紋輝(即郭慶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因與劉金泉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明人郭林蜜等
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林蜜、郭芳鎰郭芳杉郭光哲、郭紋輝為被上訴人郭慶將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本件被上訴人郭慶將於民國111年9月25日死亡(本案判決於同月7日宣判、20日送達予郭慶將),聲明人郭林蜜、郭芳鎰郭芳杉郭光哲、郭紋輝(下稱郭林蜜5人)為郭慶將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可稽,並經郭林蜜5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