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1年度,256號
TNHM,111,附民上,25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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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蕭天右
蕭玉眞

被 上訴 人 蕭玉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9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61 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依據前 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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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