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1年度,22號
TNHM,111,附民上,22,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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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昆
許淑月
杜建華
杜志榮
杜柔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新護理之家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惠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宏
王張秀美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 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審理後 ,維持原審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業經具狀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見本院 附民上卷第2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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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