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邱春惠
蔡妙香
蔡俊賢
蔡齡玉
蔡俊緯
廖蔡夜合
蔡明正
林月美
蔡詩涵
蔡昌霖
被 告 陳滿雄
陳宏綺
上列被告2人因毀損建築物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程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刑事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52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毀損建築物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訴字第669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