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培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培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培中因頂替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